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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关于“实习生、临时工”的涉税处理,你是怎么做的?

金穗源商学院 JSY-GS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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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各种原因,很多公司都会聘请临时工、实习生等。尤其每年寒暑假期间,许多单位都会出现不少新面孔,他们大多是临时工。对于公司来说,这增加了不少相对廉价的劳动力,但是对于财务来说,在税收上,这可是个麻烦事,那么企业聘请实习生和临时工在税收上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一、关于实习生,以下问题您可能遇到过!


1、实习生实习是否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答: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二条:“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除此之外,实习人员实习目的在于从工作中增强从事这些专业工作的熟练度。用人单位应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实习人员实际工作情况向其支付劳动报酬。 另一类是实习人员出于教学需要在单位进行社会实践的行为,如大学生的毕业实习。实习的目的在于让学生接触社会,实践自己在书本上学到的理论知识,这类实习人员一般与用人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实习生实习不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 2、是否必须签订了劳动合同才能在税收上作为工资、薪金处理?答:个人所得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纳税,区别在于是否存在任职、受雇关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因此“工资、薪金”的合理性只要满足上述五个条件,并没有把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作为合理性的要求,事实上实习生为企业工作是事实上的雇佣关系,而雇佣关系的存废,也不以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为绝对标准。 3、实习生取得个人所得按照什么税目纳税?答:(1)实习生与单位存在事实上的雇佣关系,工资薪金的合理性确认只需满足上述五个条件,不以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为绝对标准。(2)尽管个税没有明确,但是在企业所得税中对实习生所得进行了明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第四条 “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包括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项目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实习生实习期间取得的个人所得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4、企业发生的雇佣实习生的支出能否作为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因此,实际支付给实习生的支出可作为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二、关于临时工,社保问题常困扰着企业!

从法律角度来说,现在没有临时工这一种说法了!目前主要是分为全日制员工以及非全日制员工两种。 临时工到底要不要缴纳社保?分情况讨论!相关文章推荐:1.个税改革,企业雇佣临时工工资巨变!2.临时工到底要不要缴社保?


1、与临时工存在聘用关系,双方存在实际雇佣关系若临时工与企业:1.存在实际雇佣关系签订了劳动合同;2.按月定期支付报酬。
企业需要按照“工资薪金”给临时工发放报酬,同时需要帮临时工代扣代缴社保以及个税。 账务处理: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应作为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企业雇佣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也属于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范畴。 2、与临时工不存在聘用关系,临时工提供劳务,不存在实际雇佣关系。如果临时工与企业:1.不存在实际雇佣关系;2.没有与单位签订有期限的劳动合同;3.只是提供偶尔或按次提供的劳务,并按次支付报酬。
这种情况就应该按照劳务费处理。劳务费虽然也是人工费用,但是和工资薪酬分开。劳务费的金额是不作为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的基数的。 接受劳务的企业不需要为提供劳务的人提供社保。这类员工提供劳务需要去税局代开劳务发票,企业凭劳务发票入账,个人所得税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
账务处理:借:管理费用-劳务费 贷:银行存款 政策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3、被劳务派遣员工被劳务派遣的员工的社保应该由谁缴纳关键要看当初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合同是如何签订的。 如果合同中约定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劳务费,由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给被派遣员工工资,并且缴纳社保的,那么该情形下用工单位与被劳务派遣的员工不存在实际雇佣关系,也不需要承担社保,并且如果被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应该由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可以一旁协助。主要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可以和用工单位协商赔偿事项。 政策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4、退休返聘的员工
退休人员返聘分两种情况:
(1)再任职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同时满足以上4个条件,则退休返聘人员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2)兼职取得的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已累计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退休后再任职是不需要再缴纳社保。 所以无论是按照“工资薪金”还是“劳动报酬”,企业都不需要再考虑要为退休返聘员工缴纳社保的。 政策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三、关于实习生、临时工相关政策!


1.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3.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4.关于印发《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8]1号)5.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6.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7.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8.关于学生和实习人员所得的征税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9.关于印发《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学生和实习人员条款有关规定一览表》的通知(国税外函[1998]005号)10.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函[2003]60号)11.关于临时用工手续管理问题的通知(长地税发[2003]12号)1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企[2007]467号)13.关于对福利企业聘用临时工等问题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国税流[1996]78号)全文失效14.关于印发《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42号)全文失效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临时工、实习生的税收政策及相关内容,后续有更新,小编将及时更新补充。很多企业觉得临时工、实习生又不是长期员工,自然也不太关注,但是注重小问题,才能远离大风险呀!

来源:大白学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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